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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5-28 07:40:53

1、众所周知,太平猴魁是中国历史名茶,创制于1900年。

2、太平猴魁在1912年南京南洋劝业会获农商部陈列优质奖。

3、于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得金奖及“万人品茶”专用茶等荣誉,20世纪30年代曾在玻利维亚等国展销。


【资料图】

4、新中国建立后,1955年,太平猴魁又被评为全国十大名茶之一。

5、1979年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博得五大洲客商好评。

6、2004年在国际茶博会上获得“绿茶茶王”称号,并以50克陆万壹仟元的价格拍卖成功。

7、  “太平猴魁”是百年从事茶叶生意的太平人祖祖辈辈创造的,属于集体荣誉和结晶,在黄山地区决无名次先后排列。

8、黄山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有档案可查,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前身是黄山区新明猴村茶场,成立于1992年。

9、即1992年以前这家企业还根本不存在。

10、在这之前,太平地区已经有成百上千家的生产经营者,在辛勤耕作着“太平猴魁”,“猴坑”怎么就成了第一家?  【插广告图片】  【插广告图片】  《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1、  1  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有据可查,“猴坑牌”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是2001年6月25日。

12、即2001年6月25日前“猴坑”还没有办理商标注册。

13、  【插商标信息资料】  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自诩“猴坑第一家”,到处打广告做宣传,其目的很显然,就是弄虚做假,欺骗消费者。

14、如此这般的把自己放在第一位,而他想把全体太平猴魁茶叶生产经营者置于何处?黄山随便转一转就有40多家经营太平猴魁的商家(名单附后)。

15、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6、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7、  针对“猴坑”借助太平猴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牟取不正当利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侵害广大太平猴魁茶叶生产经营者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猴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向公众道歉。

18、对于这种不实的突出自己的排他性宣传,《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19、  作为行政执法的工商局绝对不应该姑息迁就这种损害集体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20、  2012年3月19日  太平猴魁经营者:  晨猴牌太平猴魁  绵山里茶业  西毛山茶业  鑫王猴太平猴魁  龙合茶庄  猴谷茶业  鼎峰茶叶  2  云峰茶叶  青山茶叶  天虹茶叶  黄山茶缘茶庄  徽缘茶业  通泰茶庄  金魁茶业  大洋湖茶业  野猴茶业  汪家大茶庄  神猴茶叶  松石茶叶  猴千太平猴魁  老猴子茶庄  颜家山茶庄  双猴茶业  溪源茶叶  猴坑茶业  猴岗猴魁  龙王山茶叶  洋湖茶叶  凤尾茶叶  贡魁茶叶  猴洼岗猴魁  六百里茶业  金竹湾茶叶  山水合一太平猴魁  颜岗茶庄  魁坑茶叶  南山茶业  太平春茶业  太斗茶庄  茗府茶庄  天猴茶业  诚信茶行  新明茶业  醉王茶业  绿美特太平猴魁  竹兰香茶业  双坑茶叶  猴王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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